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陳淑美
被 告 鄭稱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60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481號),經原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