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5年度,382號
TPDM,105,審附民,382,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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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陳淑美
被  告 鄭稱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860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481號),經原告等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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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