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鍾佩佩
被 告 林宏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643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