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1108號
TPDM,103,易,1108,2016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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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靖怡
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陳玉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105 年4 月14日所宣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事實」欄應更正為「理由」欄。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 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本記載並 無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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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