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華
被 告 胡文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華鑫電腦有限公司、胡文愷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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