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代 理 人 張宗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3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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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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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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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4年10月13 │27,443元 │WN0015336 │ │
│ │用部黃景建 │用部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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