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青驊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曄澐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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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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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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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廣穎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104年10月16 │17,850元 │VD3117210 │ │
│ │限公司張志州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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