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204號
TCDV,105,除,204,201605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丕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 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始生公示催告 之效果。經查,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104 年度 司催字第1245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後,聲請人固已登載於新 聞紙,惟依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1245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 定內容及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發 票人均為「業竣營造有限公司」,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 告公告之新聞紙誤載為「業竣營照有限公司」,而支票之發 票日、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 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本件公示催告裁定及聲請 人登載之新聞紙,既有前述之錯誤,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 ,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9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業竣營造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南豐│104年11月15日 │112,312元 │NFA6039081 │ │
│ │ │原分行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1/1頁


參考資料
業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