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83號
TCDV,105,重訴,183,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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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劉武訓
      李秀珠
      劉季泓
      劉欣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章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6 月29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分別陳報下列事項:一、原告部分:
㈠提出原告劉武訓住院期間支出看護費用之證明。 ㈡提出原告劉武訓終生喪失勞動能力之證明,及出院後需終生 看護之證明暨其看護費用支出之證明或收費標準之依據(因 原告劉武訓前提出之診斷證明為103 年7 月24日所出具,且 其病情僅記載「目前」(即103 年7 月24日前)之狀況,另 原告所援引92年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所示看護費用計算標準 ,其時空背景為86年間之社會情況,有陳報最新情況、依據 及證明之必要)。若已聘僱外籍勞工看護者,請一併陳報聘 僱費用支出之證明。
㈢提出最新身心障礙證明(原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為104 年7 月31日)。
㈣陳報原告四人之學、經歷、工作證明及財產證明。二、被告部分:
陳報學、經歷、工作證明及財產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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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