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調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宇亮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律師
被 告 周方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院105 年度司中移調字第45號調解程序筆錄所成立調解內容第
一項為:「相對人陳宇亮願將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93 平方公尺、地目旱、權利範圍全部)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周方)」,則依上開調解程序前之原
訴訟即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34 號履行契約事件之原告周方起
訴所檢附上開馬力埔段60-104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於該事件
起訴時之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
6,900 元計算,本件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
3 萬1,700 元(193 ×6900=1,331,7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萬4,26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