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644號
TCDV,105,訴,644,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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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   告 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紀冠羽律師
被   告 郭瑞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8,819元。惟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坐落台中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經原告派員到場指界及地政
機關實測結果為110.88平方公尺,而該筆土地於民國(下同)105
年1月份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5,00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80,800元(計算式:35000×110.88
=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11元,原告僅繳納28,819元
,尚欠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則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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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