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533號
TCDV,105,訴,533,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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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原   告 劉邦良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劉昱炘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2,2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8,000元(給付
違約金30萬元+遷讓房屋498000元=79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8,7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200元,尚欠新台幣6,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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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