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76號
TCDV,105,訴,476,2016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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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義成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2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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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