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簡劭妤
訴訟代理人 謝宏偉律師
複 代理人 莊典憲律師
被 告 麗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霜
訴訟代理人 謝錫深律師
複 代理人 洪筠絢律師
被 告 楊松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訴訟代理人洪筠絢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洪筠絢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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