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04號
TCDV,105,訴,1504,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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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4號
原   告 陳寧寧
被   告 趙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19日送 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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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