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214號
TCDV,105,訴,1214,2016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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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14號
原   告 胡念慈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被   告 張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04年度簡上字第359號追加
聲明之部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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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