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76號
TCDV,105,訴,1176,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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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76號
原   告 傅李阿香
被   告 洪浚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以105 年度補 字第630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 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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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