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00號
TCDV,105,訴,1000,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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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楊羅美雪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楊泰億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母子關係,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 之同段10252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 號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10253建號(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 建物)為原告於民國100年間所出資興建,當初考量坐落土 地權利人之關係及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便利等因素,故於 上述二建號建築完成,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乃借用被 告之名義辦理登記,關於系爭建物之一切稅費負擔迄今亦均 由原告繳納。被告對上情並不否認,嗣原告數度要求被告配 合將房屋過戶返還原告,被告雖口頭承諾,但始終未配合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催促未果,原告不得已乃依借名契約 之法律關係起訴,對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並請 求被告將系爭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並聲明:(1)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上之同段10252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 街0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2)被告應將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同段10253建號建物(門牌 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 借名登記契約書、臺中福安郵局第000104號存證信函、系爭 建物104年之房屋稅繳款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何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 定,視同自認,是堪認原告所為上開主張為真實。四、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 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 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 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 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 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529 條規定,適用民 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662號民事裁 判意旨參照)。次按借名登記契約準用委任之規定,故借名 登記契約成立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最高法院10 3年度臺上字第146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復按當事人之 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 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亦有明定。查原告既係借用被告名義辦理系爭 建物之所有權登記,且未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性質上屬於借名登記之無名契約,揆諸上開意旨,自得類推 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滅之規定,是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作為終止兩造間上開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自 無不合,而本件起訴狀繕本已於105年4月18日送達被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以,兩造間就系爭建物之借名登 記契約關係業經原告依法終止,該借名登記契約既經原告合 法終止,則借名人給付之目的即歸於消滅,被告仍保有如附 表所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登記,即屬不當得利,當應將其名 下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以返還其無法律上原 因所受之利益至明。是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訴 請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即屬 有據。
五、從而,原告終止兩造間就系爭建物之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後, 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 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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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 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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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西屯區國│臺中市西屯區國安│臺中市西屯區福聯街 │全部 │
│ │安段10252 建號│段608地號 │1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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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西屯區國│臺中市西屯區國安│臺中市西屯區福聯街 │全部 │
│ │安段10253 建號│段609地號 │1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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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