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鴻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鴻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鴻誠清潔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安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億城陽光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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