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917號
TCDV,105,補,917,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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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1,644,000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另請求違約金1 億5010萬1140元部分
,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不併算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02,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202,520 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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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