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伸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代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耕輔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
6,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6,04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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