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嘉信遊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妙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聖林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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