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曾盟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李子萱即陳湘昀即陳
原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