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明眞即謝巧雲發
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8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2,9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3,17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6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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