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呂世偉
呂崇安
被 告 東海浪漫貴族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呂世偉聲明請求確認
被告對其所有之臺中市○○區○○區○路00巷00弄0號8樓之49所
附屬福安段2085號建號,其權利範圍超過24/10000部分之管理費
請求權不存在,查原告呂世偉原依該建號之權利範圍758/10000
繳納管理費,逾24/10000之部分為734/10000,換算坪數為102.7
2坪(計算式:4626.12㎡x734/10000=339.56㎡x0.3025= 102.7坪
),每月管理費住家每坪50元,共計新臺幣(下同)5136元【計
算式:102.72x50=5136】;另原告呂崇安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其
所有之臺中市○○區○○區○路00巷00弄0號3樓之11所附屬福安
段2085建號,權利範圍超過21/10000之部分管理費請求權不存在
,查原告呂崇安原依該建號之權利範圍73/10000繳納管理費,逾
21/10000之部分為52/10000,換算坪數為7.28坪(計算式:4626.
12㎡x52/10000=24.06㎡x 0.3025=7.28),每月管理費住家每坪
50元,共計364元【計算式:7.28x50=36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合計為5500元【5136+364 =5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