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41號
TCDV,105,補,841,201605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1號
原   告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周陳正博間因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陳世周陳正博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世
  周、陳正博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7萬1285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81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1/1頁


參考資料
惠勝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