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張文欽
張冏旭
張銘益
張峰憲
張富蒼
被 告 祭祀公業張仁尹
法定代理人 張邦光
被 告 張聰志
上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3,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