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26號
TCDV,105,補,826,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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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張文欽
      張冏旭
      張銘益
      張峰憲
      張富蒼
被   告 祭祀公業張仁尹
法定代理人 張邦光
被   告 張聰志
上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42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3,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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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