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23號
TCDV,105,補,823,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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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李淑端
      陳宣文
      陳瀚宣
      黃日昌
      佘佩娟
      許志義
      李苡妡
      張志忠
      謝瑤姬
      林香如
      王芷媚
      張嘉文
      黃振宏
      王芷玄
      郭曉菁
      林巧佩
      郭曉鳳
      許素禎
      陳行厚
      林琇雯
      鄭俊銘
      陳麗玲
      李岱融
      劉胡錦玲
      陳君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5,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7,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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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