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3號原 告 李淑端 陳宣文 陳瀚宣 黃日昌 佘佩娟 許志義 李苡妡 張志忠 謝瑤姬 林香如 王芷媚 張嘉文 黃振宏 王芷玄 郭曉菁 林巧佩 郭曉鳳 許素禎 陳行厚 林琇雯 鄭俊銘 陳麗玲 李岱融 劉胡錦玲 陳君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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