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13號
TCDV,105,補,813,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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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3號
原   告 陳淑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啟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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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