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土地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05號
TCDV,105,補,805,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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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林照燕
被   告 謝宜秦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土地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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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