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 告 蔡金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賴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2,28
3.8 元【即大陸地區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深中
法民一終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書判命原告應給付被告人民幣1,
140,700 元×105 年5 月4 日起訴時臺灣銀行公告之現金賣出
匯率5.03400 =5,742,283.8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