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炳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904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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