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60號
TCDV,105,補,760,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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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炳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904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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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