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43號
TCDV,105,補,643,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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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告 游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村田
被   告 融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謙
被   告 慶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37,480元【計算方式: 1062200
+(18000 265.54)+919100+(18000 276.47)=117374
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31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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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積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游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糧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