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5年度,3號
TCDV,105,破,3,2016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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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芮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故本件聲請宣告
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
第13條計徵。本件聲請人陳明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目前總資產為5,576,873元,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5,576,873元,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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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禾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