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調裁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鈺翔
代 理 人 林雅倩
聲 請 人 林楷倫
法定代理人 林雅倩
上2聲請人之
共同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相 對 人 盧柏青
盧新婷
盧陳富春
共同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兼上3相對人
共同代理人 盧柏年
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所為之裁定,
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林鈺翔之法定代理人林雅倩」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林鈺翔之代理人林雅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