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741號
TCDV,105,司聲,741,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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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娟、沈君擎、利合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沈榮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登記資料及相對人王玉娟、沈君擎沈榮富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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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