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41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代 理 人 江肇基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王玉娟、沈君擎、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沈榮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相對人捷宬股份有限公司、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登記資料及相對人王玉娟、沈君擎、沈榮富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