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722號
TCDV,105,司聲,722,2016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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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劉趙壁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榮祺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相對人劉榮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
     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
     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地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
     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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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