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周謚舜
代 理 人 張靜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潘宗豪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查報相對人之姓名究為「潘宗豪」或「潘忠豪」,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