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647號
TCDV,105,司聲,647,2016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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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曾文芳
相 對 人 張簡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 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 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1項、第3項及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 原告起訴後撤回部分訴訟標的及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 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 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 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沙 簡字第496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四分 之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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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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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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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聲請人原起訴聲明:「⑴被告│
│ │ │應將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地號│
│ │ │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9平方公尺之│




│ │ │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⑵被│
│ │ │告應給付原告10,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 │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 │ │利息。⑶被告自104年6月8日起至返還系爭 │
│ │ │土地之日止,應按年給付2,016元予原告。 │
│ │ │」嗣經實際測量後,聲請人變更聲明為:「│
│ │ │⑴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大肚區大東段第95地│
│ │ │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B- C-D-E-A連接線所│
│ │ │圍成著綠色區域鐵皮建物,面積0.1平方公 │
│ │ │尺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⑵被告應│
│ │ │給付原告10,0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 │。⑶被告自104年6月8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 │
│ │ │之日止,應按年給付2,016元予原告。」按 │
│ │ │聲請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部分,乃附帶請求│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
│ │ │其價額,是本件得列入第一審之裁判費應為│
│ │ │依減縮後訴訟標的價額1,520元【計算式: │
│ │ │0.1平方公尺15,200(臺中市大肚區大東 │
│ │ │段第95地號104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520】│
│ │ │計算之裁判費1,000元,至於減縮部分之裁 │
│ │ │判費,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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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規費(列印電子謄本)│4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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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鑑測費│27,0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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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28,0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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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單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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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向聲請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為7,010元。 │
│計算式:280401/4=7,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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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