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名
選任辯護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翌名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翌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訊問 被告後,以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參酌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所涉 加重詐欺罪嫌重大,本案尚有共犯在逃,被告供述與其他被 告、其自己先前供述有矛盾之處,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 共犯之虞,且被告於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頭之重要角色,犯 罪次數甚多,就所犯詐欺罪嫌堪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1 條之1 之羈押原因並 有羈押之必要,自106 年5 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 、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所涉犯加重詐欺案件次數甚多, 被害者眾,所參與者應為具相當規模、縝密分工之犯罪集團 ,本案詐騙所得大多仍隱匿未能查得,以被告於該集團中擔 任車手頭之地位及其經濟現況非佳,尚難排除被告在外有協 助集團成員繼續掩飾不法所得,及重操舊業反覆實施同類犯 罪之可能性,衡酌被告犯罪情節對法益之侵害,及羈押對被 告人身自由之限制,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8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