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183號聲 請 人 黃木恩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麒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票之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及請求利率為何及其依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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