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3115號
TCDV,105,司票,3115,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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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11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荃富工業有限公司朱國齊楊耀偉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荃富工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
  ㈡相對人荃富工業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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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富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