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7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蘇偉傑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對相對人凱會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05年1月13日經授
中字第105330419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
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
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
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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