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WALNEY FURNITURE CO.,LTD、吳念平、
孫麗華、華昶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WALNEY FURNITURE CO.,LTD之我國認許資料;若
未經認許,請提出其設立登記及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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