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905號
TCDV,105,司票,2905,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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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05號
聲 請 人 黃淑滿即大峰輪胎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鄒聲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本票原本2紙。
  ㈢提示日期為何?
  ㈣聲請人之商號地址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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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