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05號聲 請 人 黃淑滿即大峰輪胎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鄒聲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本票原本2紙。 ㈢提示日期為何? ㈣聲請人之商號地址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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