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793號
TCDV,105,司票,2793,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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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志豪、黃懷
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聲請人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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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