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781號
TCDV,105,司票,2781,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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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81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陳芝玲陳英傑
高玉明蘇貫中施明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公司設
  址各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陳芝玲陳英傑高玉明蘇貫中施明融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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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