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81號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陳芝玲、陳英傑、高玉明、蘇貫中、施明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二、確認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公司設 址各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三、提出相對人陳芝玲、陳英傑、高玉明、蘇貫中、施明融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四、提出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五、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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