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779號
TCDV,105,司票,2779,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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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79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陳芝玲陳英傑
高玉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相對人陳芝玲陳英傑高玉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是否為本院所管轄(聲請人之公司設址為新北市
   非本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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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