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79號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陳芝玲、陳英傑、高玉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相對人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相對人陳芝玲、陳英傑、高玉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本件是否為本院所管轄(聲請人之公司設址為新北市 非本院管轄)。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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