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74號聲 請 人 蔡嘉欣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秉澤、黃士維、李岡叡、李念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黃士維、李念諭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查報相對人黃士維、李念諭之實際住居所。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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