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774號
TCDV,105,司票,2774,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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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74號
聲 請 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秉澤黃士維李岡叡李念諭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黃士維李念諭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查報相對人黃士維李念諭之實際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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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