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64號聲 請 人 張寶曜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亮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正本一張。(因發票日被指印覆蓋,糢 糊不清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