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764號
TCDV,105,司票,2764,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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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764號
聲 請 人 張寶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亮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WG0000000之本票正本一張。(因發票日被指印覆蓋,糢
  糊不清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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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