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691號
TCDV,105,司票,2691,2016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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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69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環源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陳勝杰

相 對 人 鄭冠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 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620,000 元,到期日105年3月17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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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